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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发不全可以请求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双方经协调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征地补偿款发不全可以请求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双方经协调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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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且支付补偿款,如果不支付的,老百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被征收人不满征地安置补偿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直到补偿达成合意后签订征地协议; 2、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 3、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征地补偿款发不全可以请求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双方经协调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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