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接受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二)健全单位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计划目标责任;(三)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避孕节育等工作;(四)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五)落实本单位职工(包括合同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六)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应当在30日内将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员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手续;(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
实行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4人已浏览
963人已浏览
482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