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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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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人民政府与所属的发展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事、司法行政、监察、财政、工商、建设、文化、卫生、统计、城市管理、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工商、药品监督、公安等具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履行职责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互相配合、支持,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出现违法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取消其综合性先进的评选资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违法生育的,在其非意愿妊娠直至违法生育期间调动工作或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其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承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接受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二)健全单位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计划目标责任;(三)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避孕节育等工作;(四)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五)落实本单位职工(包括合同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六)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应当在30日内将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员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手续;(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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