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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终止劳动合同,可直接向上级或公司有关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口头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口头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之一。此外,劳动者口头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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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无争议,口头解除,再办理离职手续,是没有问题的。 若这种解除发生争议,作为劳动者一方,就需要证明是单位解除,而不是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口头的东西很难证明,除非你有完整的录音。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对劳动者是一个陷阱。若劳动者同意了,办理离职手续,这合同也就解除了。若劳动者不同意,单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陷阱在于,有些劳动者在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不再上班,也不办理书面手续,这样,不上班的时间单位就会记为旷工,达到一定程度,单位就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无法证明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不承认,劳动者就无从争辩,吃哑巴亏。 所以,如被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最好要求单位提供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也不要在这个时候去犯错误,违规违纪,没有书面通知应当照常出勤,避免掉入陷阱。这样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但在实务中,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劳动合同法设定的“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只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到新单位就业及到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应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断单位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应当承担纠正和赔偿责任。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不是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应当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只是为了方便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向社会保险局办理失业救济手续。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终止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断单位是否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并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的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也是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如果单位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赔偿金。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注意收集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可以要求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进行录音等,便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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