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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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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之前,有一个通知、确认和听证程序。通知是告诉你我将来用于征地的地方、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应该让被征地的人知道。该通知明确强调,征地通知应落实到村主和农民身上,不得落后于一个家庭。农民对征地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政府不得强制征地。对群众有意见、有疑问、申请听证的,应当事先与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并组织听证。必须妥善解决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不同意的是,土地征用肯定不能实施。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的通知》,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直接向农民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将这一系列新措施描述为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的通知》,将更加强调对农民利益的有效保护。首先,农民的重要信息必须得到充分尊重要保护。
(一)土地补偿费378659.70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柒角整)。1、耕地:17.1645亩×2040元/亩×10倍=350155.80元2、其他土地:2.7945亩×2040元/亩×10倍÷2=28503.90元(二)安置补助费227195.82元(大写:贰拾贰万柒仟壹佰玖拾伍元捌角贰分)。1、耕地:17.1645亩×2040元/亩×6倍=210093.48元2、其他土地:2.7945亩×2040元/亩×6倍÷2=17102.34元(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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