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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则: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按照现行成文法规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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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4、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并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并签字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推定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限制无罪人被误判有罪的可能性。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当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时,仍然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中。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无法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无罪,而是从轻。另一种倾向是过度提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比如有人认为这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护人权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甚至有人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前不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视为犯罪分子,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犯罪分子。这一理解显然有很大的偏颇。在世界上任何实施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并非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作用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当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时,法院应当宣布被告人无罪。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虽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但他不同意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本规定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被告人,也不是公诉机关正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对象。其次,这一规定只是道德要求,是立法者呼吁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措施。最后,本规定的内容不属于举证责任范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举证或者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有罪。但根据上述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问题,甚至根本不回答问题,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判定有罪。可见,本条没有违反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二)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过程中,公诉方应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证明应符合法定标准。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自己无罪。换句话说,被告人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只能质疑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即完成辩护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院也不能对被告人做出不利的判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还有操作层面的理由。公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由于公诉人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人,公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既然公诉人准备起诉,自然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他们承担举证责任是顺理成章的。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有两个原因:一是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地位,不方便举证;二是被告人主张是否定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否定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诚然,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不能仅仅因为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不利事实的认定或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l)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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