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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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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因为农村的特殊性,不宜以拍卖折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此时可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判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因为农村的特殊性,不宜以拍卖折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此时可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判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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