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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离婚纠纷该如何解决

2022-08-28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因为农村的特殊性,不宜以拍卖折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此时可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判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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