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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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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使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使用者应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工作年数,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劳动者生病或非劳动者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或劳动者受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年数,每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6个月以上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和绝症的情况下,增加医疗补助金(3)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的工作年数,工作时间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4)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的工作年数,工作时间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使用者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必须裁员的,使用者按被裁员在本部门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使用者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应按其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1)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用人单位根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3)用人单位根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剩馀时间不足1年的,剩馀不足1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年数的标准计算。(四)经济补偿的月薪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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