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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
【1】带着你们夫妻其中一人独生子女证,女方户口本,夫妻的各自身份证,结婚证去到女方所在的乡镇计划生育办理女方生育情况证明。男方到自己户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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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镇计生办填写提交《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生育保健服务证发放指南 一、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二、一孩生育登记 (一)登记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镇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二)登记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三、再生育申请审批 (一)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双方或一方系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具有上列四个条件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系少数民族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四张(二寸彩照); 3.再婚夫妇,一方或双方离婚后再婚的,提交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复印件,村(居)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一方或双方丧偶后再婚的,提交丧偶一方的死亡证明、村(居)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以上情况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育证明材料;无法准确获取婚育信息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婚育证明。(三)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农村和城镇申请再生育夫妻向女方户籍地镇计生办填写提交《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受理审核:镇计生办对提出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及时受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上报,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资料。 3.审批决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镇上报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批复文件,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 4.病残儿再生育审批:第一个孩子因病残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四)审批时限 婚育信息可在本县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县(市、区)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区、市)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审批时限不包含病残儿再生育审批)以上办理时限包含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做好出生人口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出生人口落户要严格执行在经常居住地随父或随母自愿的要求,原则上不准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对异地落户后投靠父母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迁出地公安机关联系核查后方可办理准迁手续。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出生登记管理力度。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经调查核实,基层派出所拒不受理或办理出生登记的,所在地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县级公安户政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的,所在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依次转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 三、进一步严肃出生登记工作纪律。规范公民出生登记是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解决办户口难办证难的部署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刚性问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凡出生登记符合政策规定,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群众、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当受理但不予受理或督办不力的,设区市公安局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落实不到位的,省厅将视情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准确掌握出生人口登记底数和情况。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精神,全面了解辖区户籍人口变动情况,健全完善出生人口登记信息通报制度,准确掌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的变化趋势,加强动态监测预警,省厅决定自今年起实行出生人口登记月报制度,各地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月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填写《全省出生人口登记情况月报表》(附后),以便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供基础数据。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报告党委、政府,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广大户籍民警,并做好本地户口登记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警务公开内容的更新。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全省出生人口登记情况月报表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 山东省公安厅 2014年2月15日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就是一个准许生育的证件,而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现阶段,大部门地区已经取消准生证办理而改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服务证上面含有相关的准许生育栏目,公民在办理准许生育业务以后,在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相关栏目上面盖章以后,该计划生育服务证就会成为人们常说的“准生证“,该证不同于原准生证(原准生证是单独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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