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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出撤消申请,但公证机关口头表示不与撤消。 2006年3月1日《公证法》颁布实施,《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公证书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撤销,但只有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才能撤销。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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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61-64条对撤销公证的具体处理程序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的期限应当自收到公证书或者知道公证事项之日起一年内;经复查,公证机构确认公证书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当地公证协会备案。
公证书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撤销,但只有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才能撤销。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因此,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公证书。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起诉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以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2、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3、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另外, 如果要撤销正常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证委托书,消除受托人的权利外观,没有别的办法。如果没有从受托人那里收回公证的委托书,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处理相关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明和周某华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李某红、李某伟等6个子女。1995年,李某明因病去世。 1997年,单位分配给李某明的房屋向私人进行出售,周某华购买了房屋的产权。 虽然有6个孩子,但大家忙于工作,只有李某红常年坚持照顾母亲周某华的生活。 私下里,周某华跟李某红聊过她将来不在人世后房子的归属问题,她称,因为只有李某红照料她最多,所以将来要把房子留给李某红一人。 这些话,李某红一直记在心里。2001年,李某红的哥哥李某伟因个人原因搬去与母亲同住,这一住就是多年,且没有要搬走的意思,李某红开始担心母亲离世后房屋的归属权问题。 2007年7月27日,李某红模仿其母亲的签字填写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私自拿着房产证,在其母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其母的名义将涉案房屋转让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于同年8月2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而这一切,周某华并不知道。 两个月后,周某华独自来到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表示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女儿李某红一人继承,在公证的过程中有录音录像,且有两名见证人,并有见证人签名及周某华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2012年3月,周某华因病去世,处理完老人后事后,李某伟依旧住在其母生前居住的房子里,李某红多次要求李某伟搬离无果后,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李某伟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伟搬离涉案房屋。 随后,法院判决李某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李某伟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公证处认为立遗嘱人周某华生前所立遗嘱确实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鉴于其名下房屋已于立遗嘱日之前发生转移登记,故撤销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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