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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被撤销

2021-01-22
李某明和周某华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李某红、李某伟等6个子女。1995年,李某明因病去世。 1997年,单位分配给李某明的房屋向私人进行出售,周某华购买了房屋的产权。   虽然有6个孩子,但大家忙于工作,只有李某红常年坚持照顾母亲周某华的生活。   私下里,周某华跟李某红聊过她将来不在人世后房子的归属问题,她称,因为只有李某红照料她最多,所以将来要把房子留给李某红一人。   这些话,李某红一直记在心里。2001年,李某红的哥哥李某伟因个人原因搬去与母亲同住,这一住就是多年,且没有要搬走的意思,李某红开始担心母亲离世后房屋的归属权问题。 2007年7月27日,李某红模仿其母亲的签字填写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私自拿着房产证,在其母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其母的名义将涉案房屋转让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于同年8月2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而这一切,周某华并不知道。   两个月后,周某华独自来到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表示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女儿李某红一人继承,在公证的过程中有录音录像,且有两名见证人,并有见证人签名及周某华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2012年3月,周某华因病去世,处理完老人后事后,李某伟依旧住在其母生前居住的房子里,李某红多次要求李某伟搬离无果后,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李某伟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伟搬离涉案房屋。   随后,法院判决李某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李某伟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公证处认为立遗嘱人周某华生前所立遗嘱确实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鉴于其名下房屋已于立遗嘱日之前发生转移登记,故撤销遗嘱公证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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