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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 保险合同变更流程 保险合同变更流程 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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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以上就是关于反担保合同的效力的回答。
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实践中担保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人际关系或财产关系:比如,甲找到乙借钱,但乙与甲关系一般,要求担保,甲于是提出用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因为抵押不转移占有,乙担心即使抵押万一甲将汽车撞毁或将汽车隐匿,自己还是有可能实现不了抵押权,于是乙依然不同意借钱,这时甲找到了关系较好的丙,由丙做保证人,因丙有固定工作,收入颇丰,乙欣然同意,但丙当然不是十分愿意,这时甲就提出用汽车给丙做抵押,此为反担保,因甲丙关系还不错,既然甲都提出用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了,丙也就不好推脱,于是反担保就成了。所以实践中反担保成立的情形多数是债权人对担保的质量要求较高,而担保人对担保的质量要求不高,债务人又拿不出较高质量的担保来满足债权人,只能满足担保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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