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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违约规定是需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
协议签订违约符合解除情形的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守约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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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4日,我将一片农场的宅基地转让给了一个外地姓杨的人(只有土地,上面没有房产),当时签订了协议,协议上写明了先收取订金2万元,待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收取剩余的1万余元,如有一方违约,须赔偿违约金20%,但当时没有写明协议有效的时间,问题就出在这里了。当时因为非农场职工要购买宅基地,要将一部分费用,杨却不愿意掏这些钱,他想转成农场的户口后在办手续,就可以不用交这些钱,所以事情一直拖到现在户口也没有转成,已经2年多了,这片地方一直给他留着。但是这件事情不能一直拖下去啊,所以我想将订金退还给他,中止这项协议,他却认为我是违约,要我赔偿违约金。现在我想咨询下,法律上我是否存在违约,我这件事情该如何妥当的去处理才不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如果我通知他20天内办理完手续我同意交易,否则协议自动作废,这样能否行的通?请各位大人帮帮忙出个点子衷心感谢1、按照约定你如果要解除协议你就违约;2、你单方面的通知,对方不认可,那对对方就没有约束力
违约金条款怎么约定:“三方协议”与不同。首先劳动合同是两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三方协议”顾名思义,协议主体为三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第三方。其次,“三方协议”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法律地位;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在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再其次,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建立劳动合同时,“三方协议”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签订的协议。最后,劳动合同是对劳资双方履行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和规范,“三方协议”是围绕建立劳动关系这个行为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形成于劳动关系建立前,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性质,“三方协议”的制定和履行均应当遵照《》和《》的规定。违约金条款不适用《》及相关律法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一方违约了,就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协议没有约定保密费,在现今法律也对保密费没明确规定下,但可以基于诚信公平等原则,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应当获得报酬。但如果企业有规定不支付保密费的,那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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