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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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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购房认购书和购房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或者退房。在买房之前,必要的调查不可少,不过尽快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重要。
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前面曾经提到过,开发商在预售房屋的时候,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尤其是要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对外预售房屋属于违规操作,其与购房者签署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无效的购房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即购房者应当腾空房屋或者与开发商解除期房合同,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交付的房款及其利息返还给购房者。
1、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质量是两个概念,没有预售许可证,肯定不能销售,有许可证并不表示房屋质量就过关,开发商的说法没有道理。2、房屋有质量问题,得有确凿的证据,不能仅仅被通报就想当然要求无条件退房。房屋质量的违约责任是指所交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建筑质量检验的专业性,一般客户甚至专业人员在无设备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在房屋交接时发现隐蔽的质量缺陷,而房屋质量又事关重大,因此,国家规定这一职能由法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现行使用的售房示范文本,都明确了房屋的交付须经法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如开发商将未经检验合格的住宅交付使用,则明显地属于违约。有时,质监机构虽然出具了核验合格证明,而实际并不合格,那么就应审查这一“核验”是否合格。如果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交付房屋在质量核验时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地方的标准,便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请求司法撤销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也可向市或各区、县质监机构反映,请求行政撤销,还可向市建管办或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处理并对有关责任单位作出处罚。在“核验证明书”被撤销后,开发商交房即可视为违约,当事人可要求退房还款、赔偿利息损失及由质量缺陷引起的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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