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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得有点怪。大概地说,劳动仲裁调解书上所写的,就是仲裁的结果,当然会写明所有事实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自然不会写“谁谁谁存在过错”这种...
如果不服裁决依法起诉,那么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等判决结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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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才可以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在裁决结束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书一旦作出就会生效。2、非一审结束时,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天以上不提起诉讼时,该裁决书生效。3、生效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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