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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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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应当在阳光中途之家对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以社区矫正规定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矫正初始教育。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区县司法局开展教育。
市公、检、法、司机关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本细则所称“居住地”,特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固定住所地,包括下列五种情形:(一)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所有且未被租借、赠与、他用的住所地;(二)由社区矫正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住所地;(三)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所有或与社区矫正人员共有,未被租借、赠与、他用,且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四)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合法租赁,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并且其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五)被判刑前在原工作单位提供的住处居住,被判刑后或出监所后其原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其在该住处继续居住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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