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施以三年的继续帮教。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告知其安置帮...
区县司法局应当在阳光中途之家对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以社区矫正规定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矫正初始教育。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立即追查,书面通报公安派出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立即研究和组织、指导、督促司法所进行追查,书面通知公安分县局协助追查,并向区县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区县司法局还应立即书面通报其服刑监所,同时通知司法所出具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服刑监所收监执行。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提出建议书。区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收监执行建议书二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提议收监执行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有其他收监执行情形、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批或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决定结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送达区县司法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自行收监执行的,应当在对罪犯收监当日将收监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批准、决定机关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还应分别送达办理该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
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将提请减刑、假释案卷移送其服刑监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并送达提请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0人已浏览
972人已浏览
4,231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