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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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