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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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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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