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票据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票据债务所作的保证,称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有二人以上,但...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汇票保证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指一人所为的保证;共同保证,指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 (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后者是指不记载保证文句,仅有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在我国记载“保证”文句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 (4)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只有单纯保证,即使保证人附有条件,也视为未记载,按照单纯保证发生效力。 1、我国《》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以外的人担当。汇票保证的,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2、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票据债务所作的保证,称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有二人以上,但被保证人只有一个,所有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相同的。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一个保证人都负有保证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责任。持票人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也可以向数个或全体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当向其中一个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时,该保证人必须全部履行票据债务。履行了票据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或共同保证中的其他保证人追偿。在对票据保证的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能依保证人的约定而解除。共同保证人可以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这种约定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这种约定只是保证人之间分配保证责任的协议,对持票人没有效力。持票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请求履行全部票据债务,被请求的保证人不得以与其他保证人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由,只履行部分票据债务责任。因为票据保证,每一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是承担票据全部权利实现的责任,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等于对保证附了条件,这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
两种保证方式区别有三点: 1、担保责任承担顺序不同。连带保证,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则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免责条款不同。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8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553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