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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的票据保证种类, 作出决定的不同一般保证, 保证行为如何划分

2022-02-15
按不同的标准可将票据保证作不同的分类 (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前者是指对票据金额全部作为的保证,而后者则是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为的保证。 (2)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以保证人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为标准,分为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的保证行为;略式保证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行为。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承认略式保证,该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票据保证人仅在票面签名者,视为保证成立。"我国台湾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 (4)隐存保证除以上三种分类以外,还存在一种非形式的保证方式,即不以形式上票据保证的方式,而是以共同出票、承兑、背书或参加承兑的方式达到保证的目的。因这种保证虽无保证之名,但却有保证之实,故称为稳存的保证。例如,甲发出汇票一张给乙,乙对甲资信有疑,不愿接受,甲便以资信较高的丙为受款人,丙背书后再转给乙。这里丙虽为背书,但起到了保证作用。出票人之所以愿用隐存的保证,是因为票据保证本是增强票据债务人信用的制度,但实际上若票据上有了保证人之后反而暴露了票据债务人资信不高,故一般票据债务人并不愿意利用保证制度。隐存保证为学理上的称谓,票据法上没有这种称谓,故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无论隐存保证以何种形式表现,行为人只有对其外观上表现出的身分负责,即以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等的地位对汇票负责。至于其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应用民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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