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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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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可按以下标准分类:(1)所有保证和部分保证。票据金额的全部保证是全部保证的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保证是一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担保。(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一个人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件并由保证人签字的保证,后者不记载保证文件,只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中国记载保证文章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中国票据法不承认微型保证的效力。(4)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是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保证不能附带条件,附带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因此,我国只有简单的保证,即使保证人有条件,也被视为未记载,简单的保证有效。
一、保证的种类有哪些保证的种类包括: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根据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在核算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笔资金。这些资金都是实有资金,如银行汇票,银行见票即付,只要在提示付款期内,去银行马上就可以得到资金。 商业汇票归“应收票据”科目核算,是指企业因采用商业汇票支付方式进行商品交易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不到期,是收不到钱的,只能是一种预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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