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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的行政处罚是有根据的,《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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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很多快递员工作时自备交通工具。对于此种情形中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员每送达一件快递物品,公司支付若干元,没有保底工资,也就是快递员完成了送达才有报酬,没完成则没有,尤其在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这两点看,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是民事关系中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件计酬,但快递员事实上从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故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就自备工具的快递员而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表明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但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则由承揽人自行决定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物品送达,这一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快递员服从公司的安排指挥。至于报酬方面有无保底工资,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综上所述,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违规向快递员收押金应作以下处罚: 1、依法应由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快递公司限期退还押金给快递员本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给快递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一般都在快递单据的背面,一旦对快递行业不甚了解的消费者未能得到相应明示,很有可能忽略此项条款。快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再设置格式条款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快递企业使用的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未就该条款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或者加以明示,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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