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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仲裁职责如下: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开展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加强乡镇(街道)仲裁办事处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3、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集体合同的审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建立仲裁员聘用、管理、培训制度,负责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的管理工作。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事务机构,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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