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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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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用和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案件、监督仲裁活动等。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办事处,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仲裁职责如下: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开展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加强乡镇(街道)仲裁办事处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3、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集体合同的审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建立仲裁员聘用、管理、培训制度,负责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仲裁员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街道(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对本地劳动合同解除及备案;承办本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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