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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
1、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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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停止发放养老金的情况:退休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停止发放或暂时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1、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书的情况下,由于材料不齐全无法处理退休的情况2、退休人员下落不明6个月以上,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籍登记机关暂时注销户籍的情况下,由于找不到相关人员,社会保险机关机构可以停止发放养老金3、未达退休年龄,出国境定居未办理养老保险关手续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4、退休法律手续的情况下,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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