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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养老金的情形: 按规定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离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
根据《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三十四条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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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停发或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死亡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三十四条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养老保险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在劳动教养期间的; 4、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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