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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停发或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死亡或下落不明超...
根据《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三十四条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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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三十四条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亲属应在30日内到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离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6个月的,亲属应在其失踪后第六个月通知社保部门,四年后仍下落不明的,亲属到公安部门处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亲属应在事发当月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发放养老金的情况:退休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停止发放或暂时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1、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书的情况下,由于材料不齐全无法处理退休的情况2、退休人员下落不明6个月以上,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籍登记机关暂时注销户籍的情况下,由于找不到相关人员,社会保险机关机构可以停止发放养老金3、未达退休年龄,出国境定居未办理养老保险关手续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4、退休法律手续的情况下,
1、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养老保险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在劳动教养期间的。 (4)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对第(1)(2)(5)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对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对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回已经冒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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