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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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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要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 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治愈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估委员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残疾评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估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残疾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估。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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