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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流程如下: 1、向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要求,提供需要的材料; 3、在受理申请后,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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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的程序: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费用,由申请当事人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伤残评定是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的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须在治疗终结后(或病情稳定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后者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之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2.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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