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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伤残评定

2021-11-1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治愈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估委员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残疾评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估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残疾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估。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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