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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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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而缓刑意味着没有执行法院所判处的徒刑,而是给予一个考验期,如果考验期满没有再触犯刑律,经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徒刑。所以被判刑但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就意味着他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相反,被判刑后执行刑罚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再享受公民的权利。
根据《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设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是否合法,需要看选举具体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有选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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