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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到底是谁的责任

2023-05-22
1、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但当公司不能成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2、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3、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5、法律依据:《公司》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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