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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
1、公司设立失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发起人对于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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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的责任有: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应共同承担设立中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未成立是两个概念,公司未成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发生时,公司仍然没有获得注册登记,但公司的设立活动还要继续,没有明确要停止设立公司活动,此时属于存在设立中公司的情形,例如,公司名称预核准登记的时间没有届满,获得批准登记的时间没有到来,需要等待公示期届满等。另一种是由于某些原因,发起人放弃设立公司或者申请设立公司的请求未被批准,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公司设立失败。可以说,第一种情形属于广义的公司未成立,第二种情形公司设立失败为狭义的公司未成立。《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的“公司因故未成立”,应当是针对狭义的公司未成立,即公司设立失败时公司的债务及责任分担的规定。
公司设立失败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的责任有: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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