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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航空公司没有明确规定赔付标准,目前采取延误4小时安排食宿,5小时赔偿50%,10小时赔偿全额.5月份我乘厦航飞机在宁波转机,因机械故障延...
延误超过四个小时就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2010年颁布的标准为: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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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的延误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机场管理,或可以归责于机场方面的原因的话,你可以就因误机造成的实际损失向航空公司要求赔偿。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误机,不可归责于航空公司的,比如飞行过程中遇到气流等不可抗力,机场方面可以免责。
民航局没有明文规定。航空公司也是各有各的招,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但根据目前航空公司运作的惯例,延误十二个小时的话,估计会赔200~400元。不过要看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如天气、对方机场下雪关闭等),航空公司是按规定是不赔的。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二、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三、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但事实上是,国内的航空公司目前除了深航做出过较为明确的规定,表示由于公司原因晚点4小时以上会向乘客赔偿外,还没有一家航空公司对飞机晚点做出明确的赔偿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有关点认为,目前我国在航空晚点赔偿方面的法规,是明显对乘客不利的。飞机晚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不可抗力,有些则是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但事实是,几乎所有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给乘客的解释都是不可抗力。而对乘客来说,只能是航空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所谓经济赔偿只能是一纸空文.我们的辩论焦点在于,民航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是否合理,航空公司对晚点乘客是否需要承担更多经济责任.
民航总局有关于延误旅客的补偿指导意见,不是强制性的,仅仅是指导性的,《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是民航总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以经济手段促使航空公司注重航班正常工作,减少航班延误的内部文件。《指导意见》所指的“补偿”是指在航班较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安抚旅客和加强服务的措施。因此,“补偿”不能等同于赔偿,《指导意见》同时说明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影响后续航班的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安全隐患,因此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采取登记、信函邮寄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而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向航空公司的索赔争议,应按民航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民航总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无权超越民航法的现行规定制定或出台延误赔偿的规定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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