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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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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标准如下: 1、两个程序发生的输出是否相相似; 2、两个程序承受的输入是否相相似; 3、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相似; 4、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相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判定和技能比照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判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共同的要害比照点,而判定人员正是经过这些要害点的比照得出供法官参阅的判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1、未经软件版权人许可,发布或注册其软件时,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布或注册。2、未经合作方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布或注册。在别人的软件上签名或者更改别人的软件上的签名。3、未经软件版权人许可,修改、翻译软件的其他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如有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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