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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举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二: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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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以上侵权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程序等文件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被告的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举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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