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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所在企业破产,在清算时应(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伤待遇等。如果工伤认定是在今年《条例》之前,破产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
在破产审判过程中,法院不能给职工适用法律法规的选择权,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增加补偿期限。但是,在确定职工工作期限上,应充分考虑一些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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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根据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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