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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申请的提出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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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审判过程中,法院不能给职工适用法律法规的选择权,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增加补偿期限。但是,在确定职工工作期限上,应充分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不能随意减少职工的工作期限,以免缩短补偿期限。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四)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五)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六)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对于破产企业的员工,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按照员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后,在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面对破产的企业,必须首先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应当如何安置。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多个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通知:根据通知,企业破产的实施必须首先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确保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原则上,一次性安置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社会保险期满后,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规定发放。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的,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不足的,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规划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入不足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收入中分配。破产企业因工致残或者患有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退休职工安置。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职工的安排,按照《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临时工的安排,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办理。破产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职工的安排,按照《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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