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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如下: 1、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应理解为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对工...
对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如下: 1、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应理解为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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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分组审计法是指将整个工程项目分成几组,结合各组之间的相关性重新整合分组。由于分组中工程量的计算基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便于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计算同一组中的工程量,有助于全面提高工程造价审计的工作效率。在应用分组审计法计算建筑工程造价时,可以保证总体规划,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因此该审计法在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分组审计法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的应用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将基础垫层、地槽挖掘和槽坑回填分成一组,便于工程量的审计。首先计算基础垫层砌体墙的体积和地槽挖掘的方数,然后结合相关计算公式计算槽坑回填所需的土量。计算过程简单明了,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2)对建筑主体的各个层面进行分组。为了细化成本审计过程,可以将建筑物的地板表面、地板找平层、天花板装饰面、底层建筑面积、地板体积和地板垫层分成一组。在审计工程量时,该小组应根据各小组内部成分之间的关系计算地板面积和建筑物底层面积。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地板面积与地板找平层基本相同。天花板装饰面的工程量基本相同,可以节省审计成本,节省大量的层次工作量计算,然后结合分组后各小组之间的关联程度计算剩余工程项目。2、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比较审计法-比较审计法是指对已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和拟审计的类似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审计。这种审计方法主要基于客观条件和差异。对比审计法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的应用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有些工程的施工图纸乍一看基本相同,但仔细看有差异,如施工现场的客观条件、建筑基础及相关领域等。在拟审计项目成本时,可以在基础部分应用对比审计法;项目的其他部分应单独计算或以相关方式进行审计。(2)建筑工程的框架与具体设计基本相似,但建筑面积存在差异。这需要根据工程项目之间的工程量和建筑物的实际面积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比例点基本一致,可以审计整体建筑成本和单独施工的部分。如果比例点基本相同,则表明拟审计工程造价具有较高的准确性,或拟对比审计各分项工程量具有较高的一致性。相反,意味着拟工程审计成本存在误差,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果建筑公司在成本上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3、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抽查审计法是指对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审计,而重点工程主要是指工程量大、成本高、工程复杂的建筑工程或工程结构。应用这种审计方法,监理签证后的项目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基础性强、隐蔽性强的项目为重点审计内容;新技术、新材料成为核心审计内容;建设双方独立协调的项目是重点内容。可见,抽查审计法主要针对工程造价的核心部分。4、工程造价审计方法——筛选审计法虽然不同建筑工程的面积和高度不同,但在分项工程量、用工量、每平方米造价等方面差别不大。相关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已建工程的相关审计数据进行总结,最终整合工程造价和用工情况的基本值表格,并注明相关适用建筑的标准。这样,优化的基本值可以筛选出每个子项目。如果没有选择,就不需要审计工作,选择的意味着基本范围不包括子项目的建筑面积。此时,子项目应严格审计。5、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标准图审计法-标准图审计法是指通过图纸设计施工或按标准图施工的工程项目,应集中审计力量编制标准决算或预算成本,然后作为建设项目的审计标准。通过图纸或标准图纸设计施工的建筑物,地面以上结构一般一致,应集中审计力量审计预算和决算成本,为整个工程项目的成本提供依据。也可将图纸或标准图的工程量作为标准,对实际建筑工程进行对照审核。工程结构中不一致的部分可以单独审计。这种审计方法的优点是时间短好、易于定案等优点,其缺点是使用范围较窄,只能按标准图施工。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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