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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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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一年的时效,劳动仲裁部门将不再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经验,仲裁调解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开始阶段。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2、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3、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二)进行阶段。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2、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3、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4、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5、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6、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三)结束阶段。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1)双方事先协商。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对方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解释原因。(2)调解步骤:1。对争议事项进行详细调查,了解真相;2。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一至两名调解人可以调解简单争议;3。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原因的陈述,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定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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