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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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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医疗事故也是民事纠纷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也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应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等方面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第三,确定证明责任转移的依据。确定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如患者因手术治疗过错造成损害的,其在手术过程中一直处于麻醉的状态,对医疗过程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再次,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
1、并非构成医疗事故才可起诉,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单位存在医疗过错,同样应当赔偿;2、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只需证明:1、曾在医院就医;2、出现损害事实。其余均属医疗单位的证明责任。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很高,实际中周期很长,有的地方甚至长达一年,故患者完全不必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那是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内容。3、若医疗单位不能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或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法院会推定医疗单位存在医疗过错或存在因果关系。4、律师回答公众咨询,不仅体现着自己的责任,而且要为网站的信誉和威信负责。拿不准的问题,完全可以不回答,但千万不要造成误导,要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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