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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
关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有:1.影院禁带食品2.“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3.“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方拥有最终解释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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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条款的属于霸王合同: 一是经营者责任的解除和义务的规避。 二是违反法律擅自扩大经营者的权力。 三是排斥和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平等,任意增加消费者责任。 五是使用模糊术语控制最终解释权。
其实霸王条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而通常我们所讲的霸王条款是指违反公平原则条款,主要体现在商家、培训机构、汽车美容机构等预售卡和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以及去饭店就餐,免费给客人保管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去收费的停车场,停车场说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以及一些公司声明本卡活动的解释专属权属于本公司(垄断解释权),以上从规定中看出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这些规定他会以不合理的,要么是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或者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是免除自己应该负担的责任。
我认为,银行调整利息,虽然是根据国家的规定,但是,绝对不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修订时,曾经考虑将“情势变迁”纳入。但是,没有获得一致的同意。所称“情势变迁”,就包括了政策改变。 我的观点是:约定的利息,是一个不变的利息。除非在签约时约定“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请您看一看您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是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是双刃剑。你有可那从中受益,也可那从中受害。 假如没有这样的约定,我主张您可以诉讼。我可以免费为你代理。 实在说,我自己是没有按揭。如果我有,我自己就去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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