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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经营者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3、经营者利用广...
一、关于《反法》第六条,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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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违法处理之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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