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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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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货运机动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二)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三)夜间行驶时开启示高、示宽灯;(四)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并应当依据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的;(二)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三)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的;(四)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五)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六)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七)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八)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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