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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车行道上不得进行拦车、兜售商品、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二)牵、赶、骑牲畜应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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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二)隐瞒交通事故事实的;(三)故意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的;(四)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强迫、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条文注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施工车辆或者运输渣土的车辆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3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车辆驾驶人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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