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以及其...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标的股票:指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0人已浏览
438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