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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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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误差比为3%,而且第一次列出了面积误差的计算方法,即: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其中合同约定面积是指建筑面积,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既不是使用面积,更不是自测的使用面积。同样,广告和楼书等资料中的面积数据,无论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也不能作为面积误差的依据。由于广告经常引发纠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才对此作出新的规定: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一、什么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二、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计算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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