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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个人债务是区分共同债务的法律概念,通常发生在涉及夫妻关系的贷款纠纷中。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个人财产范围作出约定,夫妻也可以就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作出约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无关的共同生活时产生的债务。确定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会对债权人主张债权产生很大影响。1、债权人无权就一方婚前承担的个人债务向配偶主张债权,除非能够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全部财产清偿。因此,债权人向他人借钱时,需要明确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以免还款期满后无法收回贷款。
担保代偿的实施通常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一次性赔付,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利。 2、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法律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后再进行担保代偿,扬担保物权的实现。 3、贷款人通过当先程序,首先执行借款人资产弥补贷款损失,对仍未收回的贷款部分,由担保机构代位清偿。由于法律诉讼、执行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这种赔付方式容易影响贷款人现金流,引发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的纠纷,降低担保机构对贷款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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