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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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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构成事实婚姻可以继承遗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配偶身份。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都有继承权,作为对方配偶是第一继承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2)男女双方应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3)男女双方都要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如果形不成事实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但如果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根据此条取得适当遗产。
事实婚姻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如确定事实婚姻关系,可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配偶身份。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广义上是指男女双方主观上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观上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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